*ST云创(8353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ST云创 公告编号:2025-091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5)《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限为一年,在不违反本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可以续聘。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市场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审计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初步审查、整理,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否则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其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主体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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