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创(83530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ST云创 公告编号:2025-078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2)《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保荐机构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保荐机构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保荐机构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当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时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印象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保荐机构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委员签字的决议向保荐机构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六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应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保荐上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可以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