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301053):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鼓励股东积极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公司可以委托深交所授权的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准备工作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十条出现股东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的,公司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的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网络投票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会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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