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容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并将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证券部报送书面申请; 申请部门/申请人及其主管领导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报送的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五)对于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审核签署完整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附件4),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编号、事项类型、信息类型,信息类型主要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主要经营业务信息,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所属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豁免披露部分信息的,应当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说明该部分信息的类型、豁免披露的原因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1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编号:20XX—XX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3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作为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 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 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证券部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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