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船汉光(300847):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六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 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及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指派财务部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