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回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如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重大事件涉及金额的,披露标准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上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三十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节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交董事长审定,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临时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临时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等报告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发布流程: (一)证券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信息及投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信息文件; (三)如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必要时需信息所涉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需提交董事长审定;(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业绩说明会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与公司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除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应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信息的审核、发布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所涉事项的主管领导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如需要);(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其他行政部门报送的报表、报告等,应当经业务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必要时需经董事长审定,然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等,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对外发布有关公司信息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还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网站。 第六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法规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法规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七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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