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元股份(00300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20:45 中财网
原标题:天元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品种以及为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所需进行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累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公司在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之元”)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东莞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东莞分行”)分别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其中,与华润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合同系原担保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相关合同,与民生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合同为新增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1、浙江天之元与华润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华银(2025)莞额保字(分营)第004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华润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以及因购买债务人发行或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形成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最高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浙江天之元与民生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公高保字第
ZHHT25000097039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民生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500009703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已在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公司类别被担保方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 额度本次担保前担 保余额被担保方本 次使用的担 保额度本次担保 后担保余 额
合并报表范 围内各级子 公司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担保 对象提供担保公司80,000.0073,800.0011,000.0068,800.00
注:上表所述“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前一日的最新有效余额。

该数据与公司披露的前次担保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所列“本次担保后担保余额”数据不同,以及本次担保后余额(68,800万元)较担保前余额(73,800万元)有所减少,两者均系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正常循环使用(包括担保合同到期终止、续期或新增等)所致。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17,679.83万元
3、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28号
5、法定代表人:周孝伟
6、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8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5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75,450.12166,547.19
负债总额52,035.4542,431.33
净资产123,414.67124,115.86
资产负债率29.66%25.48%
项目2025年 1-6月(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53,026.36116,268.43
 3,075.455,885.77
 2,756.125,582.75
注:本公告计算结果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下同。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天之元与华润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25年9月24日至2028年9月2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务人发行或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合称“主债权”)。

6、保证期间:对于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7、最高债权额的构成: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折合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大写),本款所称“主债权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余额的最高额,超出本条款约定的主债权金额的,保证人不予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9、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或其他方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若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计划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的条款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削弱或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二)浙江天之元与民生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以及主债权的发生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2500009703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时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为2025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皆含本日)。

6、保证期间:浙江天之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当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当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7、最高债权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

8、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款项和费用(统称“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但均属于浙江天之元担保责任范围。

9、反担保情况: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或其他方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均为内部相互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情况。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8,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3.85%。

目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也未涉及因担保引发的诉讼,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需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华润银行东莞分行);
2、《综合授信合同》(华润银行东莞分行);
3、《综合授信合同》(民生银行东莞分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民生银行东莞分行)。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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