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重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条修
订。 |
第二条中信重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于2008年1月26日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洛
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410300110053941。
…… | 第二条 中信重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于2008年1月26日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洛
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 代 码 为
9141030067166633X2。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条修
订。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九条修
订。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十条修
订。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
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十一条
修订。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十二条
修订。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
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十七条
修订。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
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十八条
修订。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公司
和洛阳市经济投资有限公
司。……全部出资在公司设立
时缴足。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信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公司
和洛阳市经济投资有限公
司。……全部出资在公司设立
时缴足。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1,288,000,000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十条
修订。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为4,579,553,437股,全部为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数为4,579,553,437股,
全部为普通股。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十一
条修订。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 | 依据《上市公司章 |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
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 程指引》第二十二
条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十三
条修订。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
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
应当依法转让。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十八
条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条
修订。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一
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
副书记1-2名,公司党委常委
和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书
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
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
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
国共产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
副书记1-2名,公司党委常委
和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委书
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
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 依据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 |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信重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 |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纪
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司纪委”)。 |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根
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包括: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根
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包括: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
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二
条修订。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四
条修订。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六
条修订。 |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七
条修订。 |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三十八
条修订。 |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
担下列义务: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
担下列义务: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条
修订。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修订。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 |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二
条修订。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三 |
|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条修订。 |
|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四
条修订。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五
条修订。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
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六
条修订。 |
| 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对
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通
过,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七
条、《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五条修
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时;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十九
条修订。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
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条
修订。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二
条修订。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三
条修订。 |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四
条修订。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五
条修订。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六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
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六
条修订。 |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七
条修订。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
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
通知 |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
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五十九
条修订。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六十一
条修订。 |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
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六十二
条修订。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六十六
条修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六十七
条修订。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删除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修订。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六十八
条修订。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
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
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六十九
条修订。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一
条修订。 |
第七十四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二
条修订。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
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
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三
条修订。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
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四
条修订。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五
条修订。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
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七
条修订。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七十八
条修订。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
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
决议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条
修订。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一
条修订。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二
条修订。 |
30%的;
…… |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三
条修订。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
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
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五
条修订。 |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公司选举2名或2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
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或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当公司选举2名以上董事
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
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实
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六
条以及公司情况修
订。 |
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
享有的表决权按应选董事(含
独立董事)、监事分开计算。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投向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投票统计后,
按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
表决权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
得表决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
事或监事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每一名当选董事或
监事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席
本次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选举补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公司监事会,并
由公司监事会予以公告。监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按应
选董事(含独立董事)分开计
算。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投向一名董事候选人,
也可分散投向多名董事候选
人;
(二)股东投票统计后,
按每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权
从多到少次序排列,所得表决
权较多者当选。当选董事不得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每一名当
选董事所得表决权必须超过出
席本次股东会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应选董事人
数未选足的,由公司下次股东
会选举补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并
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八十八
条修订。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九十一
条修订。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九十二
条修订。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该提案通过之
日就任。 |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会通
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在该提案通过之日就任。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九十七
条修订。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与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九十九
条修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由股 | 依据《上市公司章 |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
董事1人。 | 程指引》第一百条
修订。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
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一条修订。 |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
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
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二条修订。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四条修订。 |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其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二年内
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
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或者任期
届满后二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若因董事过错导致公
司损失,公司有权依据聘任合
同、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
关规定追偿。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五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
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六条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八条修订。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
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
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零
九条修订。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
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提供担
保事项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财务资助
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审
议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
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提供担
保事项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财务资助
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审
议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财务
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一
十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一
十六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一
十七条修订。 |
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 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二
十一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
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
络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投票
和电子通信方式。
公司董事会会议无论以何
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
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
意见,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二
十二条修订。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
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二
十六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 | 依据《上市公司章 |
| 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
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 程指引》第一百二
十七条修订。 |
|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二
十八条修订。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
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 | 依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五条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
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
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二
十九条修订。 |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
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二条修订。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
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三条修订。 |
|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
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
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二十四条审计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信息披露,并对公司的
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等发表意见,审核因
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财务总监;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五条修订。 |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
内部控制;
(五)建议聘用、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六)建议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总监;
(七)负责法律法规、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
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六条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
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
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对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三
十七条、第一百三
十八条、第一百三
十九条修订。 |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
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
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
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四
十条修订。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四
十一条修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四
十二条修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一
十七条、一百四十
四条修订。 |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
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
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四
十六条修订。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四
十七条修订。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一条修订。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三条修订。 |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
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
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五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七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制订,并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制订,并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 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修订 |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或变更
……
3.在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
表意见。
……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九)公司在特殊情况下
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十)公司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
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 | 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或变更
……
3.在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表决通过。
……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
(九)公司在特殊情况下
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十)公司年度报告期内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
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 | |
以下事项:
……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
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监事会对董
事会执行现金红利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
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
况。
(十二)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
以下事项:
……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九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审计
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部
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一条修订。 |
|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
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二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
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三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
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
核。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
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
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五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六
十六条修订。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
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
专人送出、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
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七
十二条修订。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
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
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
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七
十七条修订。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
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
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七
十八条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八
十三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八
十四条修订。 |
|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八
十五条修订。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八
十六条修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
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八
十九条修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九
十条修订。 |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
……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九
十一条修订。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
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一百九
十五条修订。 |
第十二章军工事项特别
条款 | 第十一章军工事项特别
条款 |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严格
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
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
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
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
秘密安全。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严格
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
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
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
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
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
全。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 |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
第十四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百零
二条修订。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百零
五条修订。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
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 依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百零
七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