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15:27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重工:中信重工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五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选举及投票
第八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
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
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
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
应立即核对并做出相应更正。

第四章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
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可在下
次公司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
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
会提出修改议案,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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