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15:26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重工:中信重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加强审计信息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选聘工作。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等警
告超过两次或行政处罚;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缺陷和安
全违规记录;
(七)能够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规范履行选聘决策程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
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计服务合同约
定,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限制、干扰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调阅、获取审计必需的数据资料,不得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客观发表审计意见。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
计师提供影响其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其他服务;不得违反独立性要求,聘用其(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承担本公司咨询业务、战略规划制定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续聘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条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
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监管部门的意见等,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十七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
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所属人员有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
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
(八)会计师事务所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当其主动要求终止对
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提前60天通知公司,并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正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公司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在变更交接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合理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审计信息安
全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和公司对信息安全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跟踪
和评价机制,在审计服务期限内应按季约谈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项目合伙人,强化信息保密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保密情况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作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在审计服务合同中设置单独保密条
款、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承诺函等方式,对保密义务、范围、信息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对审计过程中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涉密敏感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强化涉密敏感信息流向管控,提升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审计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配套措施。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对选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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