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15:26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重工:中信重工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重工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中信重工及所属单位的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信重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行使实
际管理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独立设置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集体研究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结果、审计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
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业务规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
理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同时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第十条审计部负责人不得兼任战略、投资、业务、财务、风险、
合规、法律等与内部审计职责相冲突的部门职务,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最近5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
从业规定的记录,能做到敢于斗争、坚持原则;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掌握
会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审计业务能
力;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会计、审计、金融相关职业资
格(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等);
(四)具有5年以上审计、财务、风险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符合其他必要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秉承公司核心价值观及行为准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从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职业声誉。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
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
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
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要求,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公司决策部
署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
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对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机构、上级单位和本单位党组织、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可以列席公司有关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
以通过日常管理渠道(包括信息系统)获取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有如下工作权限:
(一)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部署和落实审计要求;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各项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并对提供资料进行检查和综合分析利用。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在保证原有数据安全和不影响
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实施测试、查询或者采集数据。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
其他相关协助;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管
理的资料、文件,现场盘点或者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
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或其它相关负责
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经
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经请示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违规取得的资产予以封存。相关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执行封存再做请示报告;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
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职权
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有权要求代表公司
在所属单位董事会等担任职务的人员做好协调工作,按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应当及时履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进行审计作业,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以风险为导向,
结合公司党委、董事会关注的管控重点,并评估和统筹所需内部审计资源,保证必要的审计覆盖和频率。

(一)公司所属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
(二)对所属正常运营的单位,每3年至少轮审1次;
(三)对重大项目、重点业务、重要风险领域,每1-3年至少轮
审1次;
(四)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
计1次;
(五)对以往审计或者其他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新设或者
新收购的单位、经营业务或者内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审计。

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审议后实施,无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随意
调整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审前准备,制
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和人员分工,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开展前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
机构开展会商,了解被审计单位信访举报、政治生态、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相关、
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对重要事项编制审计事实确认书,及时汇总审计结果和编制审计报告,规范整理和归集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除有保密要求的审计项目外,现场审计期间,审计
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征求意
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审计部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
作必要修改。对于最终仍然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通过审计报告形式形成内部审计成果,并履
行报批、签发等程序。由审计部以文件形式送达公司总经理、主管被审计单位的公司领导、协同整改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离任审计还应送达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对发现问题、提
出建议、整改情况等进行台账管理。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导致后果等逐条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分为重大问题、重要问题、一般问题三类。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逐条对领导人员应承担责任进行认定,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两类。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明确具体业务的审计重点、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坚持科技强审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
段,提升大数据审计能力,加强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结合,落实“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模式要求。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充分利用内外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
单位承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
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落实整改,并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审计部。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通报整改结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
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屡查屡犯。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加强与公司纪检、巡察、风险合规、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抄送公司纪委办公室等监督部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检视剖析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四十条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按照规定移送公司纪委办公室,做到充分移交、及时移交、高质量移交。公司纪委办公室按照管辖权限依规依纪处理。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
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依规依纪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
(二)拒绝、阻碍审计组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绝、拖
(三)转移、隐匿、删除、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数据,转移、隐匿、毁损违规取得的资产;
(四)散布关于审计工作的不当言论,污蔑、打击、报
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配合审计人员;
(五)拖延、拒绝、不如实确认审计事实确认书或者回
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六)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或者存在虚假整改、敷衍
整改、整改不力等情况;
(七)拒绝、阻碍、严重干扰审计和违反国家规定或者
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
纪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
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其他违反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不公正待遇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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