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和《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离任、 辞任、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 规定情形时,原董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的,具体程序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 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 作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 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 过渡。 第十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是否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二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若因董事过错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聘任合同》等相关规定追偿。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直到相关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遵守《中信 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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