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20:15:25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重工:中信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向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和减持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
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
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
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因股本变动,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
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的,或未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有关监管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
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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