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601608):中信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公司主管领导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 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 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公司主管领导、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起草工作, 战略发展部负责定期报告经营信息的起草工作,并将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及涉及的相关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及披露工作, 应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汇总与定期报告相关的重大信息,完成定期报告的制作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在可能发生或 已经发生下列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公司一般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报告标准: 1.一般交易报告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重大合同;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2.一般交易报告的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成交绝对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1)项至(6)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7)当前述第十条(一)1.一般交易报告的事项中的第(2)项 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 采购、工程等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合同,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报告标准: 1.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6)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本款第(5)、(6)项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 本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关联交易报告的事项: (1)本制度规定的一般交易报告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关联交易报告的标准: 关联交易报告事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 第三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在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及金额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业绩(或预计业绩)大幅变动:公司净利润在季末、半年 度和年度出现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 亏为盈或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达到±20%的; (2)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 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上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次一交 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5.公司面临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6.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 发生变动。 9.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1.公司获得监(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批复或备案通过。 1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4.获得单笔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 1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立即当面/电话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两日内将相关书面文件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汇报。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涉及)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涉及)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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