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301630 证券简称:同宇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4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7,830.8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7号)文件批复同A 1,000.00 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股票 万股,发行价格为84.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62.1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37.8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7月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00Z0102号)。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截至2025年8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6,630.08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如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前述拟置换金额中,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涉及银行贷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67,830.80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与招股说明书安排一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专字[2025]200Z099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宇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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