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鉴证报告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200Z0998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1 1-3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2 1-3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5]200Z0998号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宇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同宇新材公司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同宇新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是同宇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同宇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同宇新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宇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200Z0998号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沈重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双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晓宇 2025年 9月 20日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5年 8月 3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76,630.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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