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9:55:23 中财网
原标题: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司董事遵守但不仅限于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若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以
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会成员中包括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下设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就相关专业
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召集人应由独立
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订相应
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推进法治建设;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
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
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邮件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天。若发生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电话会议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的事项;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
草案。各议案提出人应于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5日将有关议案
及说明材料递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
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并及时补充董事对所
议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会及每名董事应有自
行接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第六章 会议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董事会会议预定的时间宣布
开会。

第二十五条 会议应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首先应由
提案人或相关人士向董事会作议案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位董
事的意见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
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30分
钟,董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各关联交易的董事不参
加表决。

出席会议的董事需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或事项时,为了详
尽了解其要点和情况,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回
答相关问题。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题,董
事会可要求缓议该项议题。

第二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董事
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必须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
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
利。

第九章 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得到股东会原则批准后,董事会将根
据股东会的授权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授权范围股东会决议将有明
确界定。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
东年会或临时股东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有权决定所涉及交易金额在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5%~15%之间(下限含5%,上限含15%)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下列事项;未超过上述权限下限的事项,由公司管
理层审议决策;超过上述权限上限的事项,将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3.对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资产置换、抵押、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9.债权、债务重组。

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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