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600726):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司董事遵守但不仅限于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若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以 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 会成员中包括一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下设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就相关专业 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召集人应由独立 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订相应 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推进法治建设;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 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 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邮件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天。若发生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电话会议方式召 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的事项;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 草案。各议案提出人应于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5日将有关议案 及说明材料递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 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或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并及时补充董事对所 议议案内容作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会及每名董事应有自 行接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第六章 会议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董事会会议预定的时间宣布 开会。 第二十五条 会议应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首先应由 提案人或相关人士向董事会作议案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位董 事的意见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 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30分 钟,董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各关联交易的董事不参 加表决。 出席会议的董事需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或事项时,为了详 尽了解其要点和情况,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回 答相关问题。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题,董 事会可要求缓议该项议题。 第二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董事 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必须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股份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 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 利。 第九章 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得到股东会原则批准后,董事会将根 据股东会的授权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授权范围股东会决议将有明 确界定。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 东年会或临时股东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有权决定所涉及交易金额在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5%~15%之间(下限含5%,上限含15%)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下列事项;未超过上述权限下限的事项,由公司管 理层审议决策;超过上述权限上限的事项,将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 3.对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资产置换、抵押、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9.债权、债务重组。 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