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趣科技(300315):《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赠与或受赠非现金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处置重大资产事宜,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四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六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七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八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三)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如适用);(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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