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发(601866):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生效)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战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健全 投资战略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投 资战略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 及可持续发展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所有委 员均自公司现任董事中产生,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投资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全球政治、社会、环境风险 和机遇进行研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战略,以 及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与管治(ESG)等方面的表现进 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战略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 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向书, 并报投资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根据立项意向 书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 经理办公会; (四)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投资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投资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 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 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 第十二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 如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 议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必要时投资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管理层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投资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 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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