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化工(831304):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8:55:33 中财网

原标题:迪尔化工: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5-043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华阳迪尔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28.8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6,228.8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28.8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 币16,228.8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 料生产;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 销售;化肥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 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 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基础 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 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 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山东华阳迪尔化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 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如下:出资方式列:货币(表 格)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山东华阳迪尔 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发起人 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列:净资产(表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228.8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均为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228.8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 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资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东 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之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 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 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 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 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 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章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比照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 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 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者租出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本 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 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 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条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 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 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 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 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 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 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述“交易”事项包括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 (十)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 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规定。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前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 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还应当提供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 6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 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已经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 务资助。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 公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10%。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 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及证券监管 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但 议案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异议或指令取消的除 外。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 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 份总数的比例;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通讯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 大事项是指: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 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 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 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应予回避的关联 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 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归于无效。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 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载 入会议记录。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 议范围,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应 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 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 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 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 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一)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 独立董事人数。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 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董事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提 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3)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人应将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 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 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 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 承诺提交董事会。 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人 选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3、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 4、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候选 人数; 5、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6、股东对单个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 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四)采用累计投票制的,按照公 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进行投 票表决,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 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分开投票。
7、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监事; 8、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 非职工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 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排名 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 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 举; 9、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 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 不足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则已选举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 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 决定当选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 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 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前 
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非 职工代表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 迟到新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 任。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 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 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 进行说明。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 义务。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非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 决议的当日起计算。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 日起计算。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份转让公 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人数300人以上时,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1名公司职 工代表。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个月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 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1/2。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更换。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 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若出现本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 2年 内仍然有效。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名职工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除 职工代表董事外,董事会成员由股 东会依法选举产生,并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包括 6名非独立董事及 3名独立董 事,设董事长1名。挪至上条进行表述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及转板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条款,挪至第四节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表述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删除条款,挪至第四节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表述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 会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 就以下相关交易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
下: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 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对外 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下列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就以下相关交易事项对董 事会授权如下: (一)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 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权 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 (二)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类型及累计计算原则参照本章 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标准,同时, 如上述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达到以 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 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三)公司下列交易(提供担保、 财务资质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 权限以外的财务资助,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财务 资助事项时,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四)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会 权限以外的财务资助,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权限 内的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 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 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事后及时向股东会、董 事会报告;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 决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经董 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经董事会 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对每 一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 担的责任。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 会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委托独立董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应承担的责任。委托和受托出席董 事会会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 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委 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 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 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 为出席。
事代为出席。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 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 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 3名独立 董事,其中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删除条款,已在上条中予以表述。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等相关规 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 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监事的通知》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和要求等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 要求等相关规定(如适用);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九)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等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等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 (十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和要求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 求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 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有 重大业务来往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 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有重大业务来往的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企业。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企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删除条款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 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中的第一 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中 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删除条款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删除条款
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按时出席董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或者不具 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 求的独立性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删除条款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 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 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章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四)、(五)、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财务决 算、财务预算报告;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制订总经理工作 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 作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制度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 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个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删除条款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删除条款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删除条款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 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 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 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2日以 前送达全体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删除条款
临时会议作出决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 不受会议召开 2日前通知之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时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 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进行; 2、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主要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为主,如必要时,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是否采用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 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应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 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 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 因素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 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 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 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 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 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 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 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 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 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 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 等拟定。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或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 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由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 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 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 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3、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 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 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 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 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 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 权。 (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 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 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 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必要 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 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 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五)以电话或短信方式传达;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五)以电话或短信方式传达;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电子邮件发出或电话、短信传达的方式 进行。删除条款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以下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经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 息披露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管理 关系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对外发言人。
新增章节第二节 信息披露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 信息。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新增条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新增条款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应在北交所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于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 披露时间。
第十四章 附则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
 东。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 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包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