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迪环境(000826):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5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2民初1437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与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金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全部租金59,284,337.25元(含到期未付租金8,852,899.54元及未到期租金50,431,437.71元)及留购价款1元;2.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因逾期支付各期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第1-19期租金违约金总计为182,550.68元,第20期租金以2,941,348.66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第21期租金以5,911,550.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全部未到期租金以50,431,437.71元为基数,自华夏金租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3.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因逾期补足押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自各笔押金应补足之日至实际补足完毕日止,以逾期补足的各笔押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押金违约金金额为137,626.72元;自2024年5月15日起,以应补足押金金额4,327,567.5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4.判令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支付华夏金租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171,5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8,080.93元、律师费10万元;5.判令华夏金租有权对环卫科技公司所持有的90%保定善美股权行使质权,就该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就前述第1-4项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6.判令华夏金租有权就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前述第1-4项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7.确认华夏金租就前述第1-4项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华夏金租。 2019年8月19日,华夏金租与保定善美、启迪环境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附表》《租赁物清单》等文件,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根据合同约定,华夏金租作为出租人,保定善美作为承租人,启迪环境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与华夏金租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协议项下租赁物转让总价款为1亿元,各期支付的租金金额按照《租金计划表》予以履行。2019年8月20日,华夏金租基于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转让总价款1亿元,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向华夏金租出具《租赁物接受确认书》,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附表》及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全部租赁物华夏金租公司均已交付,两公司确认并同意就租赁物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租约履行期间,华夏金租公司与保定善美、启迪环境陆续签署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002的《补充协议》、编号为HXZL-HZ-2019136-BC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HXZL-HZ-2019136-BC02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金支付表》等,通过补充协议及实际调整的方式,对于各期履行的租金及租赁利率进行调整。租约履行期间,保定善美及启迪环境进行了部分租金支付。租约履行期间,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任一方及双方均负有同等的租约履行及款项支付义务,华夏金租有权要求任一方或双方同时履行。自2024年8月15日起,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按期支付租金义务,构成违约,华夏金租有权请求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支付全部租金59,284,337.25元及留购价款1元。租约履行期间,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存在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及逾期补足押金的情形,华夏金租有权请求保定善自各期租金应付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以各笔逾期支付的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补足押金违约金:自各笔押金应补足日起至实际补足完毕日止,以各笔逾期补足的押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应承担华夏金租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华夏金租有权对环卫科技公司所持有的90%保定善美股权行使质权,就该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就诉讼请求第1-4项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 华夏金租有权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诉讼请求第1-4项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应支付的全部金额优先受偿。 在保定善美与启迪环境支付完毕诉讼请求第1-4项全部金额之前,华夏金租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现华夏金租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59,284,337.25元、租金迟延违约金(自各期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26日止,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2倍标准分段计算,押金已抵扣的第16期、第17期不再计算;自2025年6月27日起,以全部欠付租金59,284,337.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2倍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补足押金迟延违约金(以各期应补足押金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之日一年期LPR的2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押金实际补足之日止); 二、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元及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90%的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在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完毕前,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为HXZL-HZ-2019136《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租赁物清单》项下全部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六、驳回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48.79元,由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41.18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8,107.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善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迪环卫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上述涉诉案件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2民初14379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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