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浙江力诺:关于公司部分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8:10:57 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安排。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的且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减持比例:余建平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725%;瑞安市诺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减持不超过2,9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1590%;吴平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0002%;李雪梅女士拟减持不超过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152%。若在本减持计划公告日至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减持期间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余建平先生、瑞安市诺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平先生、李雪梅女士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8、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余建平先生、吴平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以上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2)瑞安市诺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雪梅女士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出承诺如下:
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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