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68804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00,000股,并于 2022年 4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35,599,95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6,358,67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241,281股。 2022年 10月 1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1,981,703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3年 4月 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1,660,016股上市流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14,499,543股上市流通。2023年 6月 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17,519,159股上市流通。2023年 10月 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19,186,873股上市流通。2024年 4月 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 1,322,100股上市流通。 2025年 4月 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6,584,505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限售 36个月+自愿延长 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70,070,000股,涉及股东数量为 3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70,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年 10月 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公司于 2023年 5月 19日召开的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23年6月 6日为股权登记日,全体在册股东每股派送红股 0.3股,共派送红股 40,679,987股。 该次送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增至 176,279,943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放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公司持股前 51%的股东华丰投资、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方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四、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证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70,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10月 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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