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00081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811 证券简称:冰轮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1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9月23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www.cninfo.com.cn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增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392人,代表股份432,375,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392人,代表股份432,375,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长李增群先生,董事、总裁赵宝国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舒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步延东先生,监事会主席王强先生,监事齐宝荣先生,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吴利利女士,董事会秘书孙秀欣先生,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李春颖、王欣欣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31,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7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0%;反对11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弃权24,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10,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10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60,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5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反对104,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弃权60,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149,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14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7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91,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7%;反对14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弃权7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初航正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10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2%;反对168,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102,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4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4%;反对168,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弃权102,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李春颖、王欣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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