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30134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23日 16:56:00 中财网
原标题:蓝箭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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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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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及披露、内部控制的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3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相关工作报告及外部审计机构选聘或更换的候选机构资质材料、选聘方案;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召集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个自然日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10年,保存方式需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等事项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逐步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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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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