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相应修订《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有关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32。 |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
十八区19号楼1至11层101内10层,邮政编码:
100160。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等。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等。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股份或者其母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
遵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及
干涉公司依法开展的具体运作,不得占用、支配公
司资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影
响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
责任的大小给与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
大小给予处分,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
|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5 ,
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3% ,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有权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
1%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决议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
工作日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
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的规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长未指定主持董事或指定的主持董事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长未指定主持董事或指定的主持董事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判断构成关
联交易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进行披露。有关联
关系股东有义务配合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
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判断。有关联关系股东有
义务配合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
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查候选名单并确认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
候选资格,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审查候选名单并确认候选资格,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向监事会书面
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审查候选名单并确认候选
资格,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
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应采用累
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方法为:
( )
一 计票
…… | (二)提案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十天将提案
送交公司董事会,提案内容应当包括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
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
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并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采用累
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方法为:
(一)计票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会
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
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 )
二投票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
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
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
事候选人时,可以平均分配票数,也可不必平均分
配票数,但其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无效。
(三)当选
1.等额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有效表决
1/2
权的股份数 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2/3以上时,
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
2/3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上时,则应当
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 2.差额选举
(1)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2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
董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
()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2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
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2/3以上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认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
而定。 |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及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十八)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研究决定合规管
理有关重大事项;
(十九)统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不
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二十)决定公司ESG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战略与ESG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为
外部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十五)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十六)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
关重大事项;
(十七)统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不断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十八)决定公司ESG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
出决定。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相关工作,参
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
作出决定。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
说明。 | 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1.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应
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2.决定公司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及财务
资助事项,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 |
|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上述款项中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金额或者
等值外币金额。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述“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及“关
”
联法人的范围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指定一名董
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主持董事或指定的主持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长指定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董事长未指定董事或指定的董事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不少于三日。如遇紧急情况,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日。如遇紧急情
况,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方式 |
表决、举手表决、电子通讯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电子通讯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档案应当
永久保存。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
|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
|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均为独立董事,
由其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
|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四个专门委员会,
除上述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外,还设置战略与ESG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5名,独立董事
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全
部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
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1名以上独立董事,召集
人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委员担任。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或方案。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酬。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
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 | -- |
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由公司相关制度确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公司合规管理
方面相关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全章节删除 |
第八章党委 | 第五章党委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中水集团远洋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 | 第九十九条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中水集团远洋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党委)。
……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的意见,采取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
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的意
见,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 |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二)规定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六条(二)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六十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要
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调整程序和机制: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投票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调整程序和机制: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投票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直
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直接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方式等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直接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施行,修订时亦同。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
施行,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