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崧盛股份(301002):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关联方——田年斌、王宗友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编号:07300BY25000975),公司为宁波银行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崧盛创新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田年斌、王宗友、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2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年1月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233号鹏展汇1栋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崧盛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发生期间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论该业务的到期日是否超出业务发生期间。若总合同或最高额借款/贷款合同签订、信用卡发卡等行为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前,但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是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的,保证人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2、最高债权限额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3、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其他特别事项 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和保证责任是独立的,不应被视作是对各方当事人以前签订的类似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修改,也不应包含各方当事人以前或者以后签订的类似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且不应被包含在各方当事人以前或者以后签订的类似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辖属分支机构签署的各类业务合同,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辖属分支机构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2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7.78%。实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标准条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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