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301331):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31 证券简称:恩威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5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化。 3、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为亲属关系,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和薛维洪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上述实际控制人仍共同为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恩威医药”)的实际控制人,仍需继续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定,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和股份减持活动中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经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变化、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于公司上市前签使恩威医药股东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成都杰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杰威”)、成都瑞进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瑞进恒”)、成都泽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泽洪”)及各方自身或通过其控制的直接持有恩威医药股份股东的股东权利,各方同意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有效期自各方签署该协议之日起至恩威医药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满3年止。截至2025年9月20日,该协议有效期满,经各方友好协商,到期后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至今未发生任何修改,各方均充分遵守了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 经过友好协商,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决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并于2025年9月20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9月20日到期后终止。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将继续支持公司的发展,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股东及董事权利,履行股东及董事义务。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各方独立行使表决权,可能形成相同或相异的表决意见,不再强求达到一致行动。任何一方均不能亦不会强制要求其他方与其保持一致行动,不会强制要求其他方按其意图行使股东及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各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其在上市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通过恩威集团、成都杰威、成都瑞进恒、成都泽洪及昌都市杰威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间接持有7,110.1168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10%。 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永新与薛永江系兄弟关系,薛永新与薛刚、薛维洪系父子关系,薛刚与薛维洪系兄弟关系,其中,薛永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薛刚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薛维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因此,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 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 形。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化, 上述各方仍共同为恩威医药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与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因薛永新先生、薛永江先生、薛刚先生、薛维洪先生为亲属关系,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上述股东仍需继续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定,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和股份减持活动中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