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线缆(00120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之 法律意见书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B3栋17楼 邮编:410000 17/F,BuildingB3,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410000,China电话/Tel:+8673188681999 传真/Fax:+8673188681999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9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 20250922-1-1 ( )国浩长律见字第 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郑雨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5年8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开股东大会。2025年8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称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0,36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590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3,36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795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0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7955%。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应选人数为5人,系等额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张志钢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27,086股,张志钢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生斌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96,297股,郑生斌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刘建兵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25,878股,刘建兵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明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25,911股,张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张军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25,912股,张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应选人数为3人,系等额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戴晓凤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25,934股,戴晓凤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杨长龙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95,765股,杨长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佘利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025,008股,佘利文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不设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08%;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6%;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35%;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 4.0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63%;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28%;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0%。 4.03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0%;反对1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21%;反对1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 4.04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83%;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5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 4.05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1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98%;反对1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6%;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7%。 4.06 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70,2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87%;反对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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