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维存储(6885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21:00:55 中财网
原标题:佰维存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及物色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就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一)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处广泛物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物色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及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至 2个月,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建议及人员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 1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 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议事规则实施后,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包括目前有效及经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包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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