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同德化工(00236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0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9,186,533.61元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12月8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9号、龙滨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主债务的付款义务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以(2025)沪0115民初576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或者编号为IFELC24DG1NZY7H-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孰低为限。具体如下: (1)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092,913.76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共计人民币9,093,913.76元; (2)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9月8日,为人民币68,196.85元); (3)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25)沪0115民初5766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4,4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合计9,186,533.61元。 (三)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主债权的确定以及担保情况 2024年04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IFELC24DG1NZY7H-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IFELC24DG1NZY7H-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租赁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为承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液压路3号(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12期,具体支付方式详见附件应收债权明细表。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要求加速到期,要求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立即付清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还应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在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付清全部租金、税款、利息、违约金及留购价款之后,原告才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为担保第三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IFELC24DG1NZY7H-U-01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均承诺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三年。此外,被告作为上市公司也对该等担保进行了公告。 2、主债权的违约以及担保责任的范围 后第三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将第三人及被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沪0115民初57661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法律文书”)。 依据法律文书,第三人应按约定期次、时限、金额连带向原告支付租金、留购价款、案件受理费等。2025年8月24日,第三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原告认为,由于第三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对担保的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加速到期日以《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逾期日孰晚确定,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法律文书确定的租金金额熟低为限。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租金金额,被告应代第三人向原告偿付租金9,092,913.76元以及留购价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有权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