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20:26:13 中财网
原标题:隆华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八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