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石通(6887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5:00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0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学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345,79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910%(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均为截至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9,018,4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126%(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27,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784%(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81,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5%;反对96,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6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46,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4%;反对96,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9%;弃权68,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7%。 2、《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1,180,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6%;反对96,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6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74,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3%;反对102,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弃权68,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80,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1%;反对96,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68,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80,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1%;反对96,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68,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74,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3%;反对102,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弃权68,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03,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9%;反对140,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57,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蒋学鑫、王亚娟、鲍克成、黄尧、张轲轲、王礼鸿、郭敬新、怀远新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03,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9%;反对140,8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57,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 5、《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03,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9%;反对140,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57,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蒋学鑫、王亚娟、鲍克成、黄尧、张轲轲、王礼鸿、郭敬新、怀远新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03,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9%;反对140,8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57,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7%。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04,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3%;反对14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1%;弃权57,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蒋学鑫、王亚娟、鲍克成、黄尧、张轲轲、王礼鸿、郭敬新、怀远新创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504,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3%;反对140,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1%;弃权57,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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