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收到执行通知书暨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81,272,844.2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执行通知书,履行交纳欠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义务,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管业”)因与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南安分会送达的仲裁答辩通知书、选定(委托指定)仲裁员函(简易程序)、仲裁申请书([2025]泉仲南字475号)等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年6月,泉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475号),作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厦门银行泉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闽0203执15987号),具体如下: (一)受理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 (三)主要内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将执行款缴至法院指定银行账户。 2.失信风险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被执行人有请求保留必要生活费、生活必需品等权利,但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4.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等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
四、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中有18项案件取得新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因部分诉讼、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司法冻结,截至2025年9月21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的资金为6,859,329.39元。 七、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5)闽0203执15987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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