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海顺新材(300501):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 材”“公司”“本公司”)正在筹划通过支付现金收购曾泽文、曾敏茵、佛山市丰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远科技”)合计持有的广东正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一包装”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取得正一包装的控股权事项。 2025年6月25日,公司与正一包装股东曾泽文、曾敏茵、丰远科 技及标的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各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对 2025 9 20 收购主体以及推进方式进行部分调整,并于 年月 日签署了《股 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2、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股权收购 意向协议》仅属于各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最终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履行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 手方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最终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2025年6月25日,本公司与正一包装股东曾泽文、曾敏茵、丰远 科技及标的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曾泽文、曾敏茵、丰远科技持有的标的公司合计100%的股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对收购 主体以及推进方式进行部分调整,并于2025年9月20日签署了《股权 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关本次交易的具体交易方案以最终签署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正一包装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各方关于收购事项的初步意向的补充,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结合收购进展情况,在相关事项明确后,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曾泽文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060119**********, 现任标的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标的公司80.00%股权。 2、曾敏茵女士,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060219**********, 现任标的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0%股权。 3、丰远科技
(二)交易对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曾泽文与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敏茵为 父女关系;曾泽文与曾敏茵分别持有丰远科技90%和10%的股权,且 曾泽文为丰远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二)股权结构
(一)交易各方 甲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曾泽文,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6011957******** 乙方2:曾敏茵,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6021986******** 乙方3:佛山市丰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泽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4EBN104 丙方:广东正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泽文,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41966 丁方:苏州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武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32981009 (二)《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丁方概括承受《股权收 购意向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全部之权利义务。 2、各方一致确认,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完成本次股权 转让的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目前未发现丙方存在《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 3、《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第一条第四款变更为:本补充协议签 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丁方向乙方1、乙方2、乙方3分别支付1,509.60万元、188.70万元、188.70万元作为意向金,前述意向金合计人民币1,887.00万元(即交易金额的20%),丙方启动在全国股转系统(新 三板)摘牌的程序。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签署后,该意向金自动转化为股权转让对价款。 4、丁方向乙方支付意向金后,丙方需在6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摘牌,若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摘牌的,则丁方有权认定《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及本协议失效,要求乙方退回全部意向金。完成摘牌的具体完成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正式函证为准。 5、如丙方完成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摘牌,且不存在《股权 收购意向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以及《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协议解除的情形,乙丙丁三方应在丙方完成摘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 6、本补充协议与《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 充协议为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股权收购意向 协议》仅属于各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最终交易方案由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意向金的支付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 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对标的公司形成重大依赖。本次意向金的支付并不意味着后期能签署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因此,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履行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手方 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最终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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