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300138):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事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事务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包括前述内幕信息外,还包括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公开的、能为公司或相关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扣减工资100-1000元;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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