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时尚(600287):苏豪时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 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 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2—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及关联交易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个月内,存在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 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4—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 求。 —5—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6—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7—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 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关联交易金额: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为准;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 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为准。 —8—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 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 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第十 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 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9—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10— 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本制 —11— 度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 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监 管部门颁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不足” 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12—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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