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时尚(600287):苏豪时尚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36:03 中财网
原标题:苏豪时尚:苏豪时尚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变
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
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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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产处置、资产核销、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首席合规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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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合规
管理报告、ESG(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十七)决定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
预算与清算方案等;
(十八)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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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按照前条规定第(四)、(七)项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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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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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
信息和数据。当两名独立董事都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
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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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
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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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
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
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
在董事会上要求讨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
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
会应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
该提案内容符合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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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
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五章 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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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
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
定一名人员作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
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
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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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该董事可以就
议案内容发表意见,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
应主动说明。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
关系。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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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三十五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
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列席人员
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统计结果;非现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
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
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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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四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否决提案的,提案人可要求董事会复议
一次。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
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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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
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
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董事,视为弃权,应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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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出席会议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
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
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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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
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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