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置业(60079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18:05:50 中财网
原标题:京能置业: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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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嘉法意字【2025】第0922号
致: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能置业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4号
楼2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
称“程序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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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议程、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8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
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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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14时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9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
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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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共66人,代表股份209,066,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638%。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全面修订公司<章程>以及
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无累积投票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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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99.954191,3000.04364,5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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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
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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