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9200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9月20日行使完毕。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国金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7.21元/股于2025年8月1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21.7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能之光于2025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0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21.70万股)。 能之光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由此,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7.21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478.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21.70万股,本次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699.70万股,公司总股本由7,947.47万股增加至8,169.1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81%。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98.46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478.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0,656.38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254.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080.3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174.45万元。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国金证券已共同签署《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8.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3.05万元。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4年 3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年 5月 8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2025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 4月 17日,公司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8月6日,公司与国金证券签署了《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予国金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国金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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