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3003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1):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公司、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2)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上市满1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1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附件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附件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1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附件2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年 月 日 附件3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特此申报。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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