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博精工(87357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3570 证券简称:坤博精工 公告编号:2025-102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9月 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报告义务; 4、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作出的决议; (三)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资产,且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服务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或投资处置(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等); 3、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 4、接受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申请银行贷款及授信 9、债权、债务重组;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放弃权利; 13、关联交易; 14、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15、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诉讼、仲裁事项有相关进展,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且公司已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 其他重大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取得联系; 7、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8、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9、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5%以上股东发生变更; 11、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 1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6、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8、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0、公司、子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1、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2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24、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逐级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 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二)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其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九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但要确保报送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相关事项是否需要履行上级报告或审批程序,并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审批事项的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报告义务人、信息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 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处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扣减薪酬、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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