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000898):鞍钢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9:55:29 中财网
原标题:鞍钢股份:鞍钢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景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内资股为7,957,681,258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4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355,444,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16%,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4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45,470,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92%;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9,973,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2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66,838,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44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8,605,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5%。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表决 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1.选举田勇 先生为第十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5,333,964,46299.60%20,869,9350.39%609,8520.01%通过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百 分比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百 分比
议案1.选举田勇先生为第十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5,127,872,60295.75%16,988,0500.32%609,8520.01%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百 分比
议案1.选举田勇先生为第十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206,091,8603.85%3,881,8850.07%00.00%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东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百 分比股数占出席 会议有 表决权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百 分比
议案1.选举田勇先生为第十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71,007,5351.33%16,988,0500.32%609,8520.01%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和吕浸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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