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学(30106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60 证券简称:兰卫医学 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5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 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人,代表股份222,625,788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下同)的55.86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 216,680,7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 人,代表股份5,945,0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5,945,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 5,945,0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44,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3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9%;弃权12,1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3,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701%;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26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3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7,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0%;反对2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825%;反对2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98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9,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8%;反对2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0128%;反对2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68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5,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2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9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505%;反对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44,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36%;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3,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651%;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4,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47%;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2%;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3,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337%;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05%;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7,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0%;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6,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808%;反对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38,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10%;反对2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15%;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8,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709%;反对2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48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3,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43%;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99%;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3,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186%;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62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刘璐律师、余子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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