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4投资0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3投资 01 债券代码:148528.SZ 债券简称:23投资 02 债券代码:148529.SZ 债券简称:24投资 01 债券代码:148568.SZ 债券简称:24投资 02 债券代码:148569.SZ 债券简称:24投资 03 债券代码:148676.SZ 债券简称:24投资 04 债券代码:148677.SZ 债券简称:24投资 06 债券代码:148854.SZ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代码:148528.SZ,债券简称:23投资 01)、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代码:148529.SZ,债券简称:23投资 02)、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代码:148568.SZ,债券简称:24投资 01)、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代码:148569.SZ,债券简称:24投资 02)、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代码:148676.SZ,债券简称:24投资 03)、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代码:148677.SZ,债券简称:24投资 04)、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债券代码:148854.SZ,债券简称:24投资 06)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根据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信达投资”)于 2025年 9月 15日公告的《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背景情况说明 2022年 10月,鼎晖合伙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包括成都吉盛、成都盛臻在内的九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吉盛偿还债务,成都盛臻等就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鼎晖合伙向法院提交了约定有成都盛臻就成都吉盛案涉债务向鼎晖合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协议签署时间为 2021年 3月 18日。诉讼中,法院查明 2020年 7月 20日起至 2021年 7月 11日期间,成都盛臻的备案公章由案外人湖北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控”)共管,且经鉴定,前述保证合同中加盖的成都盛臻的印章非当时由湖北金控共管备案的公章。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0304民初 5060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鼎晖合伙签约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相关印章、董事签名的真实性,并不构成善意,故案涉保证合同无效,判决成都盛臻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二)二审判决情况 鼎晖合伙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定鼎晖合伙在案涉保证合同中系善意相对人,保证合同对成都盛臻发生效力,成都盛臻应对成都吉盛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 03民终 37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一审关于成都盛臻免责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鼎晖合伙对成都盛臻的诉讼请求,改判成都盛臻就成都吉盛的全部债务(本金 58,942,389.16元及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向鼎晖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调整费用承担:成都吉盛向鼎晖合伙支付律师费 600,000元、保全担保费34,632.35元; 3.担保追偿权:成都盛臻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成都吉盛追偿; 5.一审受理费 389,976.58元、保全费 5,000元,由鼎晖合伙负担 25,551.58元;成都吉盛负担 369,425元,成都盛臻连带负担。二审受理费 369,336.55元,由成都盛臻负担;鉴定费 14,400元由鼎晖合伙负担。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财务影响 根据终审判决,信达地产将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相应预计负债,该事项预计将减少信达地产 2025年税前利润 91,156,887.21元(其中,本金 58,942,389.16元,利息暂计至 2025年 6月 30日为 30,841,104.15元,律师费 600,000元,保全担保费 34,632.35元,一审及二审诉讼费 738,761.55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应对措施 信达地产将启动申请再审、向成都盛臻原股东方及其关联方以及有关责任人追偿等法律程序。 发行人持有信达地产 54.45%股权,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健、盈利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 23投资 01、23投资 02、24投资 01、24投资 02、24投资 03、24投资 04、24投资 06的按期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 23投资 01、23投资 02、24投资 01、24投资 02、24投资 03、24投资 04、24投资 06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上述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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