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2025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就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deli@deliglass.com 互动电话:0550-6678809 3、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5、“公司”或“本公司”均指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1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参加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635.99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414%。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6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03.7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90.0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4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参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非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6%;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55%;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94%;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3%;反对3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82%;反对3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67%;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1%。 2.02.关于修订《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19%;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4%。 2.03.关于修订《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03%;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94%;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4%。 2.04.关于修订《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03%;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94%;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4%。 2.05.关于修订《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5%;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03%;反对3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94%;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4%。 2.06.关于修订《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19%;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对部分全资孙公司进行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99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19%;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红、刘闯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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