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60080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01:19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汾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HengyiLawOffice
中国?太原
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1幢11层办公1101号、1108号
邮编:030012
电话:(0351)7555621 传真:(0351)7555621
电子信箱:shanxihengyi@163.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莹、张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9月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5年9月19日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清茂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817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44名,代表股份995121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57%。参会股东均为2025年9月12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四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一、议案三、议案四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意974,753,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反对16,210,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弃权4,156,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549,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反对16,210,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弃权4,156,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

2.2《关于修订公司其他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74,751,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反对20,340,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弃权2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2.3《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3.1袁清茂
表决情况:同意990,757,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554,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

2.3.2武跃飞
表决情况:同意988,37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6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

2.3.3李振寰
表决情况:同意984,89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689,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

2.3.4刘卫华
表决情况:同意988,217,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013,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

2.3.5王彦
表决情况:同意986,525,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322,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

2.3.6马文杰
表决情况:同意986,703,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7,499,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

2.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4.1周培玉
表决情况:同意987,273,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069,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

2.4.2李临春
表决情况:同意988,298,3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09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

2.4.3樊燕萍
表决情况:同意988,393,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89,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

2.4.4贺祯
表决情况:同意988,881,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677,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