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 “股东会” |
2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
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
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3 | 第四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第四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
|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4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5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
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
|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6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 | 第二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 |
7 |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8 |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
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法律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 |
| | |
9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10 |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通决议通过:
……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 |
11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12 | 第四十三条……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四十三条……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
13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
|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14 | 第四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15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16 | 第六十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六十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17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8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为准,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
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抵
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为准,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