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301237):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6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0,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3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人民币56.69元/股,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967,61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1,032,3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 2022年9月2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32,3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2023年3月2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869,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4%。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869,98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7.3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130,018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2.66%。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023年9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80,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025,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8.78%,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795,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1.22%。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9,250,000股(含回购专户股份1,823,667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9.0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75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9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6户,分别为范和强、张静、范顺豪、张伟、范军、杭州一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豪投资”)。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一致,具体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范顺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机构股东一豪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张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范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6)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和强、张静、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范顺豪承诺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不得减持股票;(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一豪投资承诺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5)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期间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三、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截至2022年4月21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56.6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0,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6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2)股东范和强、张静通过一豪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和顺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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