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债ETF工银 :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科创债ETF工银 :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9月24日 公告时间:2025年9月19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 六、基金合同摘要..................................................................................................................14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15 八、基金投资组合..................................................................................................................15 九、重大事件揭示..................................................................................................................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8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1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9月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类别: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债ETF工银 5、基金代码:159116 6、标的指数简称:AAA科创债 7、标的指数代码:932160 8、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972,260,304.00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972,260,304.00份(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于2025年9月18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上市份额将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24日 1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具体请见《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上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90号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9月12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972,151,500.00元,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108,804.00元。本次募集资金在2025年9月17日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9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9月1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972,260,304.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1001号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债ETF工银 5、基金交易代码:159116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72,260,304.00份(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于2025年9月18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上市份额将以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7、基金净值的披露: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84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45,834.0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9月17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972,260,304.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2,925,606,699.00份,占比98.4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46,653,605.00份,占比1.57%。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25年9月17日)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信息披露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工银瑞信下设23个部门、3家分公司、2家子公司、2个团队。 本部设有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FOF投资部、养老金投资中心、指数及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基础设施投资部、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数字金融部、产品管理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运作部23个部门。 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3家分公司,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2家全资子公司,设有投顾业务团队、行政管理与服务团队2个团队。 权益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权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日常管理工作。 专户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旗下除公募基金外私募资管产品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FOF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FOF类产品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养老金投资中心是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投资、销售、产品和服务工作。 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是公司主动、被动量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公募指数、公募指数增强、指数专户、量化专户等主被动量化业务的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开展公司投资服务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执行工作。 基础设施投资部负责公募REITs业务营销、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申报发行、投资及存续期管理等工作。 营销管理部负责银行、券商、独立销售机构等渠道和客户,各类代销和直销业务一体化业务的开拓、营销和维护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公司主权类机构业务、非银行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养老金战略客户等销售管理。 数字金融部负责数字化营销的组织和实施,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落地和平台建设。 产品管理部负责产品创新、开发与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股权管理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承担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职能。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投资合规性监控、组合绩效评估和分析等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案件风险排查及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合规管理,牵头合规体系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 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检查、监督,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及配合外部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薪酬、考核等工作,承担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职能。 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日常工作职责。 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负责统筹公司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建立科技制度和技术规范,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投资者保护与服务部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建设和运营公司投教基地、呼叫中心,开展直销柜台业务,为公司高端要客陪伴服务。 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核算和会计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深圳分公司负责实施区域内渠道代销、机构等业务的营销、拓展、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投顾业务团队负责开展公募投顾业务交易运营和主动顾问服务。 行政管理与服务团队负责行政综合服务保障和工会工作。 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共有员工752人,平均年龄36岁,85%的员工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核心投研人员184人,由资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组成,投资人员平均拥有13年的从业经验。 截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旗下管理270只开放式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湛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8年7月10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年5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彭博国开行债券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帆先生,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7月6日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5年5月1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尊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政府与机构客户、企业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国际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私人银行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政府与机构、企业、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4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70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和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成立37年来,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4年,中信银行在英国BrandFinance发布的“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排名第19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位列1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芦苇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芦先生自2025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自2025年4月起担任中信银行行长。芦先生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现北京分行)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现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等职务;中信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级)、业务总监、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香港分行筹备组副组长,总行资产负债部总经理,阿尔金银行筹备组副组长、董事,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此前,芦先生在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工作。芦先生拥有二十五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拥有中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格,获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9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7.25万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王蕊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25年9月17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5年9月17日,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指数投资未持有境内股票。 2、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境内股票。 3、截至2025年9月17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截至2025年9月17日,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9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六)《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七)《工银瑞信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等相关业务;(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未完) ![]() |